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省能源局
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 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 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 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煤矿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报表。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的距离。采掘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4. 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及采空区分布情况。不具备开展水文地质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地质勘查单位或煤矿设计部门)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清矿区内水文地质情况,编制《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备案。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增补《水文地质条件分类补充报告》。
黔北煤田和黔东煤田等受岩溶水威胁较大的地区,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未查清岩溶含水层分布情况的矿井,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
5.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可靠的矿井排水系统。煤矿要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排水管路、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正常和灾害水量下排水需要。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主水泵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够确保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确保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至少清理1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附近应适当设置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防水闸门必须由有煤矿井工资质单位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必须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煤矿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安装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其工作要求
7. 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井巷充水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富水性、补给条件、单井年平均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个类型(详见附件)。
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型矿井,除必须按照水文地质特点和开采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勘探,建立井上下水动态观测网,坚持长期观测,健全观测资料台账和历时曲线等外,还应做到以下要求:
(1)高原山地向斜正地形岩溶矿区,要注意岩溶调查、暗河探测和封闭汇水洼地的水均衡工作,研究分析探放、堵截暗河水的方案与措施。
(2)石灰岩露头分布范围广、河流发育、山塘水库多的矿区,要注重地表水体、岩溶泉同井下出水点关系的调查分析,做好探放溶洞泥砂水工作,防止大突水的威胁。
(3)经常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石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水威胁的矿区(井),要开展区域水文地质综合调查,研究岩溶发育规律,并采用大口径抽水、井下大型放水试验及连通试验,勘查岩溶水集中强迳流或岩溶管道带的分布。矿井开采,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截(堵截水源)排(疏降)措施方案。要注重突水与隔水层岩性、厚度、水压、构造及采矿等关系的探查与研究,不断寻求突水规律。
9.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型矿井,应根据开采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下水文地质工作。
10.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型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正常的水文地质工作。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11. 煤矿企业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煤系地层含水层及岩溶发育情况、矿区范围内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2. 煤矿企业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周边煤矿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根据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编制相应的《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建立矿区气象观测、矿井涌水量观测、地表水文观测、抽放水试验、突水点以及水质分析等防治水基础台帐。要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13. 水文地质台帐包括: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8)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9)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
(10)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14. 煤矿必须建立下列图纸,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
(4)极复杂型矿井还应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等水文地质图。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和排查排除制度
15. 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并制定预防和处理水害措施和方案。
16. 煤矿要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尽快排除隐患。
17. 煤矿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五、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和管理
18.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氧化带防隔水煤(岩)柱;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防隔水煤(岩)柱;
(3)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相接触的煤层防隔水煤(岩)柱;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窑区防隔水煤(岩)柱;
(5)导水、充水陷落柱及受保护的通水钻孔防隔水煤(岩)柱;
(6)井田或采区、大巷技术边界防隔水煤(岩)柱。
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其尺寸大小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来确定,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留设。
19. 已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重新留设,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矿井探放水设备仪器的配备
20. 所有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保证矿井探放水需要,每矿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煤电钻不能作为探放水的基本装备。
21. 大力推广物探、化探等先进的探测方法,水文地质复杂或不清的煤矿企业、多个煤矿整合的煤矿企业应该引进先进的探测技术,配备物探、化探仪器仪表,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清整合前或技改扩界扩能前采空区及老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以及水压等水文地质条件。
七、矿井探放水钻机安装及探水钻孔布置的原则
22.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定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第(5)款的要求进行。
23.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米,若有出水预兆未放出,其钻孔的布置必须加密,同时预测预报水量,直到确定老窑水已放完为止。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毫米。
24.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但要根据水压情况具体确定。沿岩层探岩层水或断层水时可按下表要求进行。
水压
(㎏f/cm2) |
钻孔超前距(m) |
止水套管长(m) |
水平距 |
垂直距 |
<10 |
10 |
8 |
5 |
10~20 |
15 |
12 |
10 |
>20~30 |
20 |
15 |
15 |
>30 |
>20 |
>15 |
>15 |
八、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与探放水
25. 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工作。其基本要求如下:
(1)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2)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补充和修改。发现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采掘工作面年度水害预测资料,应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月预测资料应按时报送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26.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
(1)探老空水
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测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积水被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
(2)探放顶板水
倾斜长壁工作面探放顶板水:
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探放顶板水。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10、30、50米间距布置,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预计涌水量,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安全时,应安设专门的排水管进行排放。
走向长壁工作面探放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探放顶板水的措施,并预计涌水量;应重点做好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的探放水。
(3)探放底板水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等各种数据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预测最大涌水量,增大排水能力。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和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探放断层水
核准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带前,必须超前探水,超前距执行第24条。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迟到突水。对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验证煤柱的可靠性。
(5)防钻孔水
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度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断封孔质量。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别采取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27. 严格、认真做好探放水工作,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1)接近水淹区或情况不明井巷、老空区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裂隙带和导水陷落柱等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等水体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稀泥的灌浆区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水等且存在隔水岩柱厚度不清时;
(8)接近水文复杂地段且情况不明时;
(9)采、掘工作面接近其它可能突水段时。
28. 受溶洞水、老窑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掘进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掘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九、采掘工作面水害预防
29.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0.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2)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3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设置防水闸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274条的相关要求。
32.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来。
33.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34.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要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35.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突水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36. 探放水钻孔施工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7.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及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到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38.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39.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40. 排出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员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 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采煤法。同时,水体下采煤还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煤矿井工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在水体下进行生产活动。
十、建立完善可靠的井下排水系统
42. 新建井井筒掘进到达井底车场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并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不得进行采掘巷道的布置。
4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工作。
44.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 根据预测矿井涌水量,每年必须对矿井的排水能力至少核对1次,若排水能力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增大矿井的排水能力。
十一、加强矿井“雨季三防”工作
46. 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明确“雨季三防”工作任务和责任,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并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安全技术培训
47. 煤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水害防治的应知应会标准,熟悉矿井突水预兆(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要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防范水害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安全监管监察
48.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矿井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措施;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未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责令其停止采掘作业,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煤矿存在下列隐患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或整改期间违法生产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煤矿没有聘用驻矿工程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
(3)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
(4)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
(5)未按设计要求完善水仓、水泵,排水设备及其设施的;
(6)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7)需建筑防水闸门而未建立的;
(8)未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
49.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擅自生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对于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表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
50. 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存在重大水害威胁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51.本规定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